應該這樣講,這一些法條都是在現有的法條上去進行明確的定義,也就是透過對於故意、虛假、危害有這樣的一份範本,然後回過頭來系統性檢視。不過這個部分是羅秉成老師的專業,我只是確保在這個技術上有一些相應的配套。但是在法律實質的工作上,以我的理解,就是拿剛剛所說嚴謹的假訊息定義,回去把現有的法律補足、加上定義裡面可能未完善的部分,倒不是從頭來說這件事本來可以、現在不行,而是這件事本來就不行,但是不行的要件原本沒有那麼明確,我們試著把它明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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