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終止委託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一、有前條之情形,經民航局中止執行委託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二、干涉或影響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之判斷。三、未依業務工作手冊執行委託業務,致影響檢驗或測驗之結果。四、出具不實之檢驗或測驗結果者。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