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如有喪失第三條或第六條之資格、因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離職或喪失資格或其他足以影響委託業務之正常執行者,民航局得中止其委託業務執行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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