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要講的是,提到建議的部分,我覺得個人看法是漁港法的部分,也許漁業署可以針對這個做評估指標的標準,第二個是針對場域的管理,可以做一些一般性的原則,第三個部分是海委會可以針對所謂生物資源的使用的部分來做一般性的探討,尤其海釣法規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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