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做的案子,如果做一個設備的案子,就我們租賃公司來講,我可以選擇做附條件的買賣、融資租賃,但如果從成本的考量上,我們基本上法務單位建議業務去做附條件買賣,為什麼?當客戶發生延滯的時候,其實我們的合約裡面都會約定說當不付款、違約時,可以強制執行,我們辦理登記,本身就是一個執行名義,甚至違法處分這一個設備的時候,我們基本上就會提起一些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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