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非常贊同陳榮傳教授提的點,我們擔心這一個法通過之後,其實擔保權人單方可以申請登記時,以租賃公會的會員來講,我們常常面對的是比我們可能更積極去取得標的物的民間業者,有時發生一些問題時,基本上可能就創造假的、隨時就可以登記了,可能也比我們更快掌握這一些標的物,然後持有這一些標的物,比如我們之前碰到的是車輛例子,跟我們談判說車子在他們的手上,雖然沒有登記,但問我們要不要車,不然就直接將車子處分掉,這個是我們最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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