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但是問題是目前為止,法令沒有說那個再認列一次個人綜合所得稅,這一點目前為止狀態不明,因為變成到時我們是不是call更多的合作社解散之後加入我們,變成是影響力擴大的部分,但只是想說依我們這一次所做的,當然是試辦案,請政府告知的是,合作社解散清算收益是否併入個人的綜合所得稅?因為會變成把個人綜合所得那邊投入到新創公司的資本額,包含你的農地入股,上次所說的農地踐價的問題,是否一次解釋權可以變得更好,因為這是合作社轉型很關鍵的原因,因為那是從內政部轉到經濟部、內政部及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