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司法監督可以監督兩段:一個是要求被裁定來做親職教育的人要親自來做;另外一段是監督,提供資源是否足夠貼切使用者。因此國內已經避談,司法院覺得可以再多做,我覺得是非常可惜的,如果維持這樣的現況,這個問題不容易對焦,真的不容易找到解決的好方法,因為那個態樣真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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