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們允許它對未來資產設定擔保,但是未來資產是否真的有權利的屬性?我們大陸法系的國家,其實對於權利是一個比較具體化的利益,我們認為值得用法律去保護這一個利益,因此我們把它界定成是權利。可是如果它只是單純的期待,比如說我期待我而後電影或者是票房的收入是多少,我期待這麼多,我這一個期待去設定擔保,這樣是否可以?可能爾後我們要處理這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