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第11頁)因為英美法系不像大陸法系有區分債權跟物權,債權是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當事人間會約定一個契約的相對性及內容為何,如果物權的話,其實是人跟物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基本上要有一個物,也就是動產或者是權利,爾後在這一個物上面產生一個權利叫做「物權」。我們在這一個草案上允許企業就未來的資產去設定擔保權,可能在設定擔保權的同時是沒有物的,沒有物卻能在上面設定權利,其實已經突破我們過去對於物權的界定,因此我會認為其實已經模糊化我們過去傳統物權跟債權二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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