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可以讓某一些沒有Join議題的部會,我們PDIS可以來介入處理。或者是還有一些更差的作法,例如一開始這個月的月會有講過,如果大家對於處理Join意見已經很彈性疲乏了,是不是要強迫減少Join上的案件,假設我們一個月開兩場協作會議,甚至一個月開三場協作會議,我們也可以討論以後協作會議的次數要不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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