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政委關心這一個議題,有關「保障勞工權益切結書」的部分,本會97年3月4日研商「將廠商無欠繳勞、健保等費用納為勞務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會議決議,為加強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以落實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時,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用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已依規定繳納各該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旨揭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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