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招標機關辦理勞務承攬招標案,習慣上規定投標必要文件應檢附『保障勞工權益切結書』及『就業服務許可證』,已限制許多勞動合作社參與投標競爭權利,因此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廠商為合作社、提供勞務者為社員且非屬雇傭關係時,機關不得要求簽具保障勞工權益切結書及提供就業服務許可證。』或類似意旨文句,列入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或投標須知範本適當處,並公告各機關週知,以維勞動合作社參與標案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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