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稍微介紹一下這一件事,等一下再請勞動部發表意見,簡單來講這個是承攬契約的範本,而這個範本當中,因為也有提到派駐的勞工,但是其實勞工是一個特定的名詞,現在是說「廠商為合作社,而提供勞務的人非屬雇傭關係的社員時」,直接跳到第17款,我們寫了一個新款,叫做「合作社社員權益保障」,方式是跟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我們希望要有類似的強度,但畢竟不是勞工,所以是用另外的方法來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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