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個人從事法律顧問業輔導大陸台商18年來已有900案例以上,深感台灣菁英人才有一個弱點:不知道千辛萬苦升官到經理/協理或副總經理應該懂那些法律常識?我個人小提醒就是-弄懂2個法律常識,第一個是知道什麼是民法第3條的簽名蓋章,第二個是弄懂公司法第8條的公司負責人→只要知道經理或店長在職務範圍內是公司負責人,搞懂原來我升官到主管級職務時,因為可以對外行文,所以就變成是公司負責人,副經理與副總經理因為是輔佐職務所以不是負責人;更不能說我是企劃部主管,卻去替總務部門簽約出租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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