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罰法第18條的規定,簡單來說,我要看所受責難程度到哪裡、所產生的影響跟所生的利益,但是後面那個未必,當事人自律是問號,那個是罰得到、罰不到的問題,但前面三個類型可以讓大家做一個基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