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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立俊
其實我覺得第30條沒有問題,跟老師的見解一樣,我覺得罰則的部分,原則上是夠的,我也支持檢察官的說法,實際上是舉證責任的問題。
2018-12-27 開放政府聯絡人第四十二次協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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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個律師,剛好因為老師提的公私協力,我有合作過,我在台中...
如果是故意傷害,我們講白話一點,像人常常講挫傷,如果你是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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