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得不承認,農委會剛剛所講的方式,恐怕是所有動物保護人士應該要努力去合作的,我如何讓你的手段,現行規定目前的方式,我覺得夠用了,是如何讓它能夠落實這一件事,我覺得公私協力是很重要的,動物保護團體或者動物人士裡面,我覺得一個動作很重要,這個是法律人才會的,這是舉證責任,農委會應該把中心放在訓練動物友好的人來訓練你舉證,因為一個動保的檢查員要負責一千多個案子,我沒有辦法舉證,檢察官在也知道,檢察官有時為何會不起訴處分,不是他不知道有問題,而是沒有那麼鉅細靡遺去舉證,不是我不願意,而是你告訴我這個案子,我就給你,而是每個月就有幾十個案子、幾百個案子,我怎麼可能去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