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個資重新下載給你們使用,這大概沒辦法,我現在就可以說不可能。因為一開始是依法、依特定業務而為蒐集,依照《個資法》理論上可以下載的只有一個,也就是個案本人要求下載的時候,這個系統要提供下載的地方。現在就算NGO的名字是同一個,從部會的角度來看,當初上傳跟現在下載的未必能代表同一個主體。當初個案有充分告知願意提供,但下一手承辦不一定有取得個案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