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有一點像私權模式第1款,但是比第1款稍微嚴一些。私權模式第1款是沒有更改訊息就免責,但這個是要基於秘密通訊之目的,等於是一定程度上去把「散布」界定一下:要對不特定人;或者是對特定人,但是未來不特定其他人還是看得到;或者一開始送的時候就沒有秘密通訊的目的。這一些才有可能是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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