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政委提到的平台是「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平台」,如政委所提到我們有列管並要求機關活化,實際上是沒有做任何的媒合處理。各機關如果是在委託營運,這一種比較屬於收入型的,比較不是採購法裡面的採購範疇,所以並不是政府採購案件,他們有時會參考政府採購法的一些程序來徵求,可能程序上有一些是適用到政府採購法,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政府採購法的案子,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