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前幾天的新聞稿:國有財產法第34條的條文修正,對於機關經管不動產有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或用途廢止、閒置已久影響國產使用效能者,財政部可通知管理機關限期提出活化的運用或計畫,必要時可以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所以,政府是有工具的,統一把國內機關閒置設施,將它接收再提供其他單位使用,這樣的機制如果充分運作,將來或許就是一個媒合平台,轉介提供給需用的單位,我想這樣的資訊如果可整合、開放,加上主管機關強力執行,將來需要空間使用的團體更能獲得政府資源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