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部分其實剛才工程會已經稍微有說明,其實在勞動合作社,尤其是做承攬的時候,並沒有一定要適用勞基法的機關才可以來當作政府的廠商,現在的問題是在合約的範本裡面,常常運用了一些文字,好比像一定有雇傭關係的勞工或者是把所謂的駐點勞工定義為適用勞基法雇傭關係法的勞工等等,可能勞基法裡面也沒有的定義,所以那個部會在適用的時候會產生一些疑慮,看到勞動合作社,但是這邊寫要雇傭的勞工,所以不是很確定勞基法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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