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關於合作社是不是可以參與各個招標案件,要視個案招標文件有沒有訂定資格廠商的限制,招標文件中有關廠商資格的訂定,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還有母法授權訂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的規定,亦即各機關在招標文件如果要針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的話,是要依前揭規定來辦理,不可以任意訂定限制,須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的能力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