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也是為什麼像之前處理好牧人的案子,非營利組織、社團法人,當然現在財團法人也可以了,要控一家公司的時候,我們要有一年觀察期的原因也是一樣的,我們不希望所有社團法人忽然間都說:「我們是社會企業要有控股公司。」而是我們希望當初提出來的目的,也就是使命的扣合、實質揭露的扣合,包含股東權益一開始就講清楚,而不是好像只是因為現在制度上開了這樣子的縫隙,所有的不肖業者就冒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