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的意思比較是,好比像現在有兩個除外條款,也就是在16裡面,我覺得勞動部的意思是,好比像假設16(3),可以說「但廠商為合作社,提供勞務者為非屬雇傭關係之社員時除外」,就是說他們的邏輯是要把非屬雇傭關係之社員替代掉所有你的排除條款所寫的社員,這樣就沒有意見,但是任何時候雇傭關係只要一成立,全部就回到勞基法;當然,勞工的定位……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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