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我先釐清幾個名詞,這邊所提的勞務條件,勞動部這邊的意思是,相當於勞動基準法所講的勞動條件,雖然用詞不同,但是是相同的東西;第二,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訂,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之最低標準。勞動部這邊的主張是,即使雇主跟勞工是同一個人的一人公司情況,還是不得低於本法所低之最低標準,意思是這樣嗎?任何情況下勞基法都適用嗎?即使我開了一家公司,我自己就是董事長,我自己雇自己,我是不能違反勞基法意思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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