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把它想像成不是社員好了,現在是關係企業,我現在有一個接收政府標案的團體,我們現在不是社員,而是有一大堆一人公司,這一些一人公司按照新公司法都非常容易設立了,所以每個自然人忽然都變成法人了,這一大堆一人公司去跟母公司集團好了,去成立某一些對價的關係,因為不是自然人,所以不會是雇傭,比較像居間、承攬、委派,如果是法人對法人的時候,這樣子算什麼?還是就是一般民事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