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必須顯名的部分,如果不是在法條上說非看公司名稱就認出來不可,而是可以透過公示的方式、透過一個網站,我覺得就會減少大家非常多的紛爭,因為不然很多人覺得名字裡面本來就有「社會企業」了,以後是不是要叫「社會企業兼益公司」?這個是包含前兩次都有聽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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