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會企業有各種各樣的型態。公司的型態是因為有一些經營的方式,如果不是用公司型態的話,根本沒有辦法進入那個市場,但並不是因為公司這個型態天生比較適合社會企業。有一些別的地方,適合用別的組織形態進去。因此不管我們推行什麼政策,即使要補助、即使未來要設計什麼東西,不應該限制組織形式,反而應該要限制所遵循的標準,任何能夠遵循同一個標準,不管是公司也好或者是什麼也好,在法規可容許的範圍內,應該要是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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