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邊舉一個例子來講,這當然可以留待討論。其實文創產業在當初訂定文創產業發展條例的時候,非常明定哪一些產業,因為台灣法規的特性,其實就是規管,並不是彈性,結果我們看到文創後來發展成什麼樣子?變成我叫做王偉忠,我不能拿到錢,因為我可以證明我可以賺錢;我拍到電影可以拿到錢,因為我證明我的票房可以馬上換回現金,到時候會變成引導市場資源到了走捷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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