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有一個共識,假設我們今天公司法的修改是往提高公司治理的方式,我覺得大家都贊成的。如果公司法修改的話,是組織法,並不是作用法,這個是整體社企的一部分。再往下講的話,牽扯到專章的部分,是低密度或者是高管制?專章的標準是否能夠執行,不論是企業的執行或者是政府的執行,我知道方老師希望是市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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