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其實修法委員會提出來的建議有兩點,也就是英國模式跟美國模式可以併行,傳統小型的社企,可以採英國模式、政策先行,可能需要嚴格一點的定義跟政策扶持。而這一次的公司法修法是針對另外一種符合三重基線的公司法,可以採美國模式、可以有公司法組織位格的保護,不連結補助,這是對於公司自利原則、公司營利最大化原則的翻轉,希望未來所有公司都可以有社會使命,符合三重基線。像經濟部剛剛也有提到政策跟立法要進行,所以我們認為政策跟立法真的要齊頭併進,才能創造社會影響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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