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的修法,我們把世界上所有社會企業相關的立法政策,全部都翻遍了。我們歸納出兩套路線:一套是第三部門下面的,歐洲為主流,限制盈餘分配,是很嚴格的,但有政策配套的誘因機制配套,是面向政府政策的扶持,代表國是英國。另外一套是市場部門下面的立法,是美國為代表,盈餘可以分配,相對寬鬆,但是鎖定它的社會使命,面向的市場資源不尋求補助。其實上述這兩套立場不互斥,義大利三種立法都有,英國有CIC立法,但是最近還想有面向市場資源的B corp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