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建議要有專法或者是專節,組織是自立的,會在這一個既有的條文找到既有的詮釋,未來的監督成本是非常高的,因為所有的人在法律之下會自由去詮釋,因此一個專章的訂定,其實是規範遊戲規則;如果沒有遊戲規則,雖然是兼益公司或者是社會企業,有一天會回到原來的營利目的,因為沒有一個不可回溯性,把整個組織章程重新制定,也是回到營利目的,所以專章必須要有一個配套措施的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