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覺得社會企業並不是好的名詞,因為所有的企業成立本來就有其社會目的,我們是灌予社會企業額外才要care社會的社會目的,不是的話就不用care,我覺得這個是誤導的,因此我覺得要放一個中立的,都可以,事實上就是兼顧利害關係人的思考邏輯,並不是shareholder,而是stakeholder,我相信定義要定義好,否則會誤導性的有更大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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