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非常有意思,因為你不能禁止兩個人私下喬事情,但是你可以做什麼?你可以說他們這樣沒有拘束力,我舉一個不一定完全符合的例子,像愛沙尼亞的電子投票,因為我們知道愛沙尼亞因為憲法是有網際網路之後才寫的,所以不需要經過電子化的程序,因為不需要進行無紙化作業,在一開始就是電子化政府,當然也造成那一套模式很難輸出,我要講的是愛沙尼亞這樣做了之後,是少數大家都相信電子化投票的國家;即使是如此,他們也規定一件事,電子化投票的時候,你可以投很多次,你可以蓋掉之前電子投票,而且最後可以去現場蓋過所有之前的電子投票。那是因為不知道電子投票旁邊有誰,所以一句話就是這樣子,等於有人逼著你或者是利誘你說你就拿出自然人憑證來投誰一票,最後要有一個蓋掉他的機會,這個意思是只有最後那一次投票有拘束力,前面都是省時間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