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報第12頁)接下來是講所謂比較偏法律風險的部分,傳統公司法認為董事是公司的經營階層,他對公司是負忠實及注意義務。公司到底是什麼東西?一般來說,公司其實在學理上講得很細,跟權利又有一定的區別,權利股東跟第三人、利害關係人又不一樣,所以這一個跟實際上解釋公司法的時候,在一般的情況之下,其實不太會有衝突,但是在公司的股東跟公司的利害關係人或公司的員工之間,如果在某些個案上產生一些利害衝突的時候,這一些忠實義務解釋的對象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