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剛剛談到的婚姻平權,去年底的時候,爭議是專法派跟直接修民法派,好像只能二擇一。如果熟悉立法技術就會知道,這裡面有很多種不同混成的方式,包括直接修民法是直接把「夫妻」這個詞都拿掉,或者是在同一個法條當中加入不同的構成元素,或者是專條,或者是專章。或者是今天修民法之後,法律效力如何延伸到其他牽涉到夫妻或者是父母的法令,延伸出去的法律效力轉接頭怎麼寫?是直接寫進民法,或是簡單的專法去作轉接頭等等,這個討論在臺灣的社會長期是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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