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本來數位通傳法的寫法是「政府應建立公眾諮詢參與機制,相關團體組織基於網路治理精神建立時,政府應該支持與協助」,所以並沒有說民間只有一個,民間可以有非常多個。但是政府的誰跟民間的誰接頭,法律裡並沒有講,只是說政府應建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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