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一下土地法,裡面並沒有任何的排除事項,這就是標準做法,所以如果你要縮短這個的話,這個就超過行政院的權限,必須回到立法院去修法,因為我們公務員在行政院必須是要依法行政,但是本來立法的本意當中就有說某某情況下可以縮短之,我們當然行政院可以訂一些要點、辦法、規章說你符合這個條件,我們讓你「縮短之」,但是如果裡面就寫得很清楚是十五年,然後沒有別的寫法,我們在執行上不能說冒出一個「得縮短之」,這個是逾越母法的授權,這個是實際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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