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跟勞動基準法是兩個不同運作的法令規範,就像火車鐵軌,可以併行存在,但現在看各部會處理方式,是讓火車出軌,不能相容。如果合作社依勞動基準法運作的話,我們的社員在醫院服務不能超過八小時,最多不能超過十二個小時,超時部分還要支付1.34、1.67的加班費,女性夜間工作還要報准或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醫院病房一對一的照護是不是二十四小時?而且連續10天、半個月是常有的事,直到病人出院為止,如果是適用勞動基準法,是不是每家醫院的病房照顧都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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