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專委提到的問題,也是派遣,但是合作社的社員不是派遣工,合作社的社員是入社股東,我們曾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但勞保局函覆:「社員具有股東身分,不能成立投保單位,但如果聘用專職人員,即要成立,如會計、行政人員等。」那社員的勞健保怎麼辦呢?輔導他們加入該縣市相關行業職業工會並補貼勞健保費用,例如我們的社員就加入新竹縣療院所照顧服務員職業工會。強調的是,不會因合作社性質,而忽略社員的權益。退休準備金是以現金給付的方式支給,對於社員該有的權益一點都不會疏忽,這個是會員大會中可以決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