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現在釐清了勞動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甚至不一定要修契約範本,甚至用一個函去解釋這一件事,這對我們都很容易,這個是可以立刻做到的。但是,這是不是能夠讓開標的單位不去加一些把你們中間的文件,其實邏輯上是不相干的,如果要解決這一個問題,而這個問題還是必須要回過頭來有一個通案的討論,也就是勞動合作社到底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到底跟仲介具體差異是什麼,然後我們會需要所有做採購的朋友們,在寫這個東西的時候,類似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應該要照顧到合作社形式哪一些基本權益,還有不應該去,如果能夠用合作社投標的話,不應該要求哪一些合作社不可能有的東西,後面這個是比較大的,但是我覺得是比較有意義的,可能不是工程會這邊做任何發函,或者是內政部這邊發言調整就可以立刻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