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每一次範本的修正都是找相關的主管機關一起來會商及研究,當時依據的法令跟政委報告一下,因為派遣事項在中央是人事行政總處的權責,當時人事行政總處有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在「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明白載明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的勞務採購案件,應以其所僱用的人員,不管是社員或是非社員,就是要用所僱用的人員為之,因此合作社及所僱用的社員間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因此當時才會在102年12月的時候把「但書」刪掉。以上種種的報告都是在規範派遣勞工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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