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過去這一些租約的問題,為何會這麼複雜?從以前縣政府管理的土地,省事業的土地,一直到當時黃仲生(音譯)縣長在的時候,把土地回歸給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局又將其中的林業用地撥到林務局,因此各個單位在紙上的答覆都是事實,但是農民面對這麼多的部門單位怎辦?甚至我剛剛講了,各個單位在經管期間確實沒有租賃問題是事實,但是台中縣府如何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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