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那個判例,就是最高行政法院台權會對衛福部的判例,哪裡判例是即使是交給國網處理,那個處理者也應該要有法定、能夠蒐集這個資料的法定職權,因為國網當年的組織法裡面並沒有說可以跑去處理衛生資料,所以即使是行政委託也有問題,因為他給他的input是個資,即使output不是,但是光是input的這一件事,就已經是該當個資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