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說個人資料的時候,其實剛才我們有很好的綜整:一步是我自己放在你這邊的資料,要隨時下載、知情、調閱、複製的個資法裡面的那一套;第二個是我自己要貢獻的資料,我這個貢獻跟我跟機關的目的執行時是不一樣的,因為是我自願的,但是我自願資料的分享,同樣也是有資料提供者來設定使用方式,而不是好像什麼都一定要蓋開放授權,因為開放授權是非常開放的這邊,即使我想要分享自己生理資料,也比較少人會挑開放授權的東西,所以這兩個其實中間有很大一塊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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