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因為動保的議題,目前受到社會高度重視,本會是在106年4月11日,動物保護法第二次的修正,其中修正第25條之1:「針對虐待動物行為情節重大者,再予以加重裁罰的強度,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罰金,而且要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的事實。」所以實務上行政機關處理該類虐待動物的案件,最大的困擾是很難查獲行為人或實證,為了更有效向社會溝通善待動物的觀念,本會鼓勵社會大眾更願意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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