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臺灣我覺得很特別的是,我們看創新的態度是用它來檢討法規上的不足處,所以是看成法規的契機,也很坦白這個確實是賴院長、陳主委上任之後,好像油門力道才催下去的,當時陳主委有一個很明確的法解釋學系統,以前個案函釋說不能做的,不能只因為他像就推及到新的案例,即使以前說通案不能做的,如果法律裡面沒有明文說不能做的,這個通案還是應予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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